试论对有缺失合同的司法救济
作者:
余向阳
来源:
暂无
日期:
暂无
文献类型:
期刊
关键词:
合同正义
违约责任
交易安全
合同法
意思表示
司法救济
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制度
当事人
合同自由原则
描述: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律不甚科学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本来是应该和能够维持有效的合同,往往因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缺失而被大量地宣布无效。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数千亿元金额的合同没有得到履行,造成的各种有形和无形的损失是相当惊人的。应该看到,即使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现实生活中也有大量的交易是通过那些看来并不完善甚至有缺陷的合同来实现的,面对这些不尽人意的合同.法律的着眼点是促进交易开展和保护交易安全,而不是把交易当事入训练成吹毛求疵的专家。因此,在发达国家,合同无效的比例以及合同被宣告无效的现象,远不如我国高。可见,在中国已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修改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显得异常迫切。而在此之前,为尽量减少合同交易的损失,人民法院本着法律原则和经济原则,改变简单地宣告有缺失合同无效的做法,转而对有缺失合同提供应有的司法救济应是审判工作改革的重要一环。一、关于有缺失合同被宣告无效的忧思关于无效合同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列举了以下几种:()无民事行为能力入所订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3)当事入一方具有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的合同;(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的合...